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576/2024-206098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4-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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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

甬科外〔2024〕88号

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政府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发展,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之间人才流动、技术合作,特制定《宁波市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


宁波市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助力我市中小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校院企合作基础及双方意愿,我市聚焦“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遴选高校、科研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同)的科研人员有序赴中小科技型企业兼职,由企业聘任为“科技副总”,主要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助力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整合创新资源和优化创新管理的能力,不断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计划到2027年,全市择优遴选“科技副总”300名左右。

二、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与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当前聘用合同剩余聘期不足三年的,由派出单位出具到期续聘证明),并应在“科技副总”兼职到岗前完成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技术经理人”培训,具备初级及以上培训证书。

2.政治素养好、学风作风优良,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服务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经历和积极意愿。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我市中小科技型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或上期“科技副总”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续聘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要求。

(二)派驻企业

1.应为宁波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不得为“科技副总”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2.应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以及近期完成“两清零”的企业。

3.优先支持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提出的“科技副总”需求。

三、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协助企业系统梳理创新需求,制定创新规划,完善企业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

2.指导并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问题凝练和联合研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研发合作,不断促成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并引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3.帮助企业将获得的技术成果在宁波科技大市场系统备案,并协助企业使用“浙里好成果”平台和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享用“先用后转”服务。

4.推动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

5.发挥派出单位创新资源优势,帮助企业链接教育、科技、人才等各方面资源,并向企业做好科技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

(二)派出单位

1.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严格把关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学风作风,保证其投入时间精力参与派驻企业工作。

2.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派驻企业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研成果在派驻企业转化。

3.向本单位派出“科技副总”兼职服务的派驻企业提供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便利。

4.安排单位内部专人负责“科技副总”日常联络与管理,配合实施对“科技副总”的考核与评估。对履职期满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

(三)派驻企业

1.提出“科技副总”需求,并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承担聘任“科技副总”的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具体内容、职责等事项。

3.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积极与派出单位开展各类科研联合攻关和学生实训培养等合作。

4.派驻企业优先联合派出单位对企业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优先与派出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5.配合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四、选聘程序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续聘),原则上每年以各种形式为企业累计服务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1.需求征集。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业凝练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精准提出对接“科技副总”所属领域,将“科技副总”的确切需求汇总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企业提出需求予以汇总整理并公开发布。

2.供需对接。按照公开发布的需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同派驻企业开展对接洽谈。派驻企业原则上应择优选择1名科研人员作为合作对象;确有需要,派驻企业也可提出对接并选择1名以上“科技副总”的申请。

3.遴选确认。市科技局根据派驻企业上报意向,会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确定选派“科技副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共同印发选派名单,并为经遴选派遣的“科技副总”出具证明文书。

4.协议签订。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应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科技副总”依据协议开展工作。

五、支持措施

1.“科技副总”在派出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人事及工资关系,并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

2.派驻企业获取“科技副总”咨询服务,可按相关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派驻企业在申请科技创新保险补贴时,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优先支持保障。

3.派驻企业应当为“科技副总”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支持“科技副总”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现并凝练企业技术研发关键难题,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各领域“科技副总”交流座谈,凝练形成技术问题后直接纳入市科技局科技创新问题库以及“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研发问题需求库。

5.支持“科技副总”履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6.对获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根据其服务企业实绩,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认定一批“优秀科技副总”。推动“优秀科技副总”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拔尖人才”层次;视情将其纳入市级科技专家库与重点研发计划指南专家库;“优秀科技副总”派驻企业在申报“科创甬江2035”科创生态育成重点研发计划时,如该名“优秀科技副总”仍兼职在岗,可视同该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人才;在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遴选推荐中,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7.“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对由其牵头实施的200万元及以上(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的单个横向项目,经申请后可直接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该项目不计入市级科技项目限项申报范围。

六、运行管理

1.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应加强协同,形成管理合力。市教育局和市科技局分别督促将“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纳入高校服务地方产业重要考核内容和科研机构绩效评估考核内容,保障“科技副总”的组织实施选派工作水平。

2.“科技副总”由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管理。派驻企业属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副总”的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对无法胜任“科技副总”三方协议工作内容的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可向属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合作,并可要求另派人选。在完成三方协议解除手续后,派出单位应通过指定系统报市科技局备案。

3.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与“科技副总”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定期了解“科技副总”工作情况,听取并阶段性汇总上报各方意见建议,支持“科技副总”政策不断优化更新,保障选派工作取得实效。

4.市科技局牵头建立以贡献、质量、效益为导向的“科技副总”考核机制,重点考核人才引育、平台搭建、科研攻关、科研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科技副总”在履职过程中,应通过指定系统在线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在约定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在线提交履职工作总结。派驻企业属地区(县、市)科技、教育部门联合对“科技副总”开展期满验收工作,重点应参考派驻企业反馈意见,将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共同审核认定。“科技副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层次,考核结果以是否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带来收益,开展成果转化、建设平台载体、人才引进培育等协议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对表现尤其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的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优秀科技副总”评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科技副总”不再续聘。

5.“科技副总”在服务派驻企业过程中,应根据所在行业和企业相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派驻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签订的三方协议‌恪守承诺,积极促成协议的履行。如有违反,违反方三年内不得参与本项工作实施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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